ofo创始人收限制令真的吗?
据天眼查APP显示,2021年4月28日,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ofo小黄车关联公司)新增一条限制消费令,案号(2020)粤0303执26526号,限制消费人员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戴威。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后者由OFO (HK) Limited 100%持股。
为什么ofo创始人没被追责?
ofo尽管拖欠了用户押钱,但企业并不参与罪行。例如,许多企业都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违法使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与ofo不符。
所以虽然由戴威担任CEO,但无须负法律责任。在他看来,如果他不做这个工作,他的公司就不会发展下去。曾无限风光为资本所看好,戴威,现在看来日子并不宽裕,最近,高消费再次受到约束。在他看来,限制高消费不是自己的责任。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向戴威发出了限制消费命令。
事实上,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ofo与其中的绝大多数罪名并没有关系:
1、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在2010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院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项认定标准,分别表现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在小黄车案件中,ofo对用户押金的收取并没有承诺利息和收益,所以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不符合「违法运用资金罪」
这个相对简单。《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非法集资”一章,但并未涉及这一类犯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犯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经费的,情节严重者。ofo小黄车明显不是该罪行为主体。
3、与集资诈骗罪不符
集资诈骗罪,其核心是ofo有无「诈骗」,中国法律将「诈骗」定义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
ofo并没有凭空捏造任何真相、或者掩盖了什么事实,同时认可了用户返还押金行为的合理性,并且起码在失踪之前还在提供服务和退款,就是慢一些。当前尽管企业的经营不正常,致使各种判决不能得到执行,但与「诈骗」罪并无关系。
4、与侵占罪、诈骗罪不符
侵占罪与诈骗罪都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并和用户签订了协议,这就是ofo公司,不是自然人戴威。在《刑法修正案》中,将侵犯着作权犯罪修改为盗窃罪,但这并未改变侵占罪和诈骗罪均为自然人的基本事实。所以ofo并没有参与这两个罪名的认定。
5、与挪用资金罪不符
挪用资金罪从客观行为方面讲就是要求犯罪人利用职权犯罪,挪用单位的款项归个人所有,或借他人的款项数额巨大、3个月以上不归还或其他有关。
即若将用户押金用在企业生产上、采购共享单车等使用,它反映了单位意志,受益人为单位的则,该行为未侵害单位资金使用收益权。如果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则体现了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受益人不是单位,而是个人,这就是单位资金所有权与单位资金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因所在。因此,亦不能成立挪用资金罪。
关键词:
ofo创始人收限制令
ofo老板为什么不判刑
ofo五位创始人
为什么ofo创始人没被追责